兰州分院关于加强差旅费报销管理的补充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程序,加强财务管理,现对因公出差乘坐飞机审批与报销差旅费作如下补充规定:
确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出差,事先需经部门负责人和分院主管领导批准,返回后须凭正式飞机票和登机牌,以及填写报销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机票及登机牌凭据和领导签字批准手续不齐全的不能予以报销。
本补充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