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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分院机关财产物资管理实施办法
2006-07-04 | 编辑: | 【  

 

200674日院长办公扩大会通过修订)

   

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器材处置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分院机关财产物资的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使现有的财产物资得到合理、节约和有效的使用,建立、健全科学的财产物资的购进、验收、入库、领用、报废等管理运行机制,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分院机关固定资产的主要类别是:

   1、房屋和构筑物:房屋包括自有的各种办公用房、教学楼、配电房、锅炉房、库房、职工宿舍、食堂、研究生公寓和后勤服务与经营用房等;构筑物包括水塔、水池、管道、道路、围墙等。

   2、专用设备:包括分院分析测试中心统一管理、有关研究所使用的大型专用测试分析仪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3、一般设备:指用于机关管理与后勤服务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以及办公用的各种家具、计算机、复印机等。

第二条 库存材料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晶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价值较低容易损耗的劳动材料,如各种工具、器具、低值仪器仪表等。材料包括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

对库存材料要建立、健全购买、验收、入库、领用、发出和保管制度。低值易耗品按材料作帐务处理,在管理上类同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管理制度,购进时库房保管员要认真验收办好人库手续。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的全过程管理,定期分析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计按每一台()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人、发出、结存的数量、金额以及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财务审计室负责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分类明细帐进行金额核算,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科技处负责督促测试中心建立健全大型精密仪器使用的技术档案、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合理安排设备维修费用,保证大型精密仪器的正常运转,并接受院部有关部门的检查。 

  2、固定资产的购建与入库

  (1)购置固定资产时,要经过必要的论证和调研,按需订购,防止造成积压、浪费和重复购置。年初应提交购置固定资产的申请报告,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列入当年预算,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购置。设备到货验收后,必须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索赔事项。

   (2)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政府采购商品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

   (3)购入的固定资产,采购人员必须如实按照购货发票、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等结算票据,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经有关人员验证签字、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固定资产保管员签字验收并在报销单上加盖“固定资产”字样印鉴,连同固定资产卡片、报销单由财务资产处审核报销后,加盖“固定资产审讫”章,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其他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登记固定资产帐目,并注明结构、用途、面积、价值和使用部门。移交时由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并在清册上签字,方可入帐。

   (5)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中学、小学、科技校、幼儿园和工委会用自有资金购置的设备实行单独管理外,其余凡属分院机关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源于何渠道,均应及时到国资办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否则,财务人员一律不予报帐。

   3、固定资产实行集中与分级归口管理,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保管、使用、维修责任制。按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地点、使用保管人分别由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管理,具体要落实到个人,明确使用保管责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和协助使用部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4、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制度。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由保管员建立并登记有关原始资料,如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和附件明细;在使用过程中记录大修理、内部转移、变更业务;在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时,记录有关报废、调出资料。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红格卡片一张、绿格卡片二张),标明类别并由保管人员在卡片上加盖名章和“在用”或“在库”字样印鉴。固定资产实物必须分类记帐,其卡片也应分类整理存放。对经鉴定批准报废、报损以及外调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注销帐目、抽出卡片经注销后封存,妥善保存销帐凭据。对正常库存、积压处理、待报废和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卡片要分开存放,防止混淆。

   5、建立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组织领导;期限、程序、方法和要求;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报批程序;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制度。按现行规定,保管人员在年度终了前要对在用、在库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在清查过程中应填列“盘存表”记录盘点结果,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总台数、总金额、在用数、在库数、使用分布部门以及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盘点清册一式两份,财务和物资管理人员分别在清册上签字后各持一份备查。必须做到固定资产帐、卡、物、财务帐四相符。

   第四条 财产物资的领用管理

   1、固定资产的领用须经部门领导同意签字,领用人在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固定资产卡片由保管员管理,实物由领用人使用保管。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内部“借用”性质,只有使用权,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固定资产自行做对外调拨、转借、变卖等处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意拆改或解体使用,房屋及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凡是各部门多余或闲置不用的设备应及时办理退库或转户手续,退库设备的外观、内部整体结构、附件都必须完整无缺,与说明书、图纸一并归还仓库。使用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国外学习、进修时间超过一年或因私出国的,出国前必须办理仪器设备、行政家具等资产的转户或退库手续。

   2、领用的低值易耗品,须填写材料领用单,经部门领导同意,保管员方能具体办理,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保管员有权拒领。领用人调岗、调出、退休时必须办理移交、退库手续。

   3、固定资产借用人在调离、离休、退休、离岗、待岗或无岗时,应将所借固定资产交回库房或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使用人变更的过户转卡手续,办妥财产物资退还手续。未交清手续者,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离等手续。

   4、固定资产出租、出借,须有书面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租()人签定合同,实行有偿租借。租金纳入分院财务计划统一管理和使用,遗失、损坏照价赔偿。涉及房地产租赁的,依照院的有关规定和《兰州分院机关房屋租赁及收入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不得影响机关管理、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

   5、视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在用设备进行调剂。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将闲置或不适用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1、具体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和无偿调出。

   (1)报废:指经过科学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可做报废处理:

   第一、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性能指标下降,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第二、超过规定的存放期限,严重朽损、锈蚀,已不能再修复使用的资产;

   第三、虽未超过使用期限,但已丧失使用价值或无改制价值的通用、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第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报废的资产。

   (2)报损:指资产的自然损失、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责任事故等),需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

   (3)出售:指有偿转让资产。

   (4)无偿调出:指资产以无偿计价转让方式的资产处置。

2、审批权限

   1)仪器设备单台件帐面价值5万元以下(5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室初审;经分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处置。

   2)仪器设备单台件帐面价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2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科学鉴定和审核后,经分院主管院领导审批,报院批复后处置;

   3)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仪器设备单台件帐面价值2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科学鉴定,写出书面申请处置资产的报告,经分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院审核后转报财政部审批。

  3、申报程序

   申请处置资产,须按如下程序,提交有关材料: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处置的原因;

   2)填报《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确因无法取得凭证,由单位出具证明;

   4)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报告;

   5)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资产评估报告书;

   7)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在分院处置权限以内的资产,须具备15项材料,作为处置资产和调帐的依据。

   4、资产处置的评估

   报废、报损和向院外系统出售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须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属院内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不进行资产评估。

   5、分院成立技术鉴定小组。技术鉴定小组由国资办视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35名组成,负责对分院审批和报院审批资产的性能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6、分院成立处置小组。处置小组由分院分管院领导、国有资产、纪检、审计、财务、科技等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处置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处理分院经过批准处置的资产,如清点处置资产、招标拍卖等;

  2)对处置资产的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将收入统一交分院财务;

  3)对分院系统各单位报院审批的资产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核。

   7、财务处理

   分院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可凭《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学器材处置批复书》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参照《批复书》中所列的评估底价进行交易,并按实际交易价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无偿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详细填明调入或调出单位名称以及调拨固定资产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作为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和入账的依据。

   第六条 财产物资责任事故的处理

  1、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财产设备因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失的,按如下规定赔偿:

   1)在折旧期限内、一律按现行市价赔偿;

   2)超过折旧期限,按评估价赔偿;

3)因玩忽职守、非工作使用造成丢失、损坏或据为私有、拒不交公的,应按现价赔偿,包括: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计算器及工具等。赔偿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知分院人事和财务,从当事人工资中扣缴。

2、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3、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加强资产的处置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七条 分院机关直属单位剥离、转制为企业时,首先应按照《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占有、使用的财产物资进行清算、核实与资产评估,然后按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

第八条 对资产处置的出售收入、报废残值收入、变价收入,全部由财务资产处纳入修购基金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维修、改造与更新购置。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分院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2006年7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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