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房改办[2008]1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房改领导小组: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2008年房改相关价格标准(甘政发[2008]78号),顺利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现将执行中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商品住房按市场均价计发住房补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职工中不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要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为了使住房补贴政策与这一政策变化相一致,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数,也应由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改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省人民政府印发2008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作为从2008年1月1日起,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发放住房补贴的计价基数。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仍按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计发住房补贴。2008年以前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按购房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计发住房补贴。
三、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为基数计发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应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
四、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执行甘政发(2002)72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不发住房补贴。
甘肃省房改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