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我院2009-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现结合我院情况,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工作
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必须指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人员归口管理,并确定1名政府采购联系人,政府采购联系人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我局资产财务处。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涉及资产、科技、基建、财务等管理部门及各研究室等采购需求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及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编制政府采购规划、预算、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有关报批备案工作;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政府采购统计、文件归档等工作。
二、明确政府采购范围
1.全院各级事业单位均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凡采购2009-2010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货物及服务,不论资金来源,采购单位应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3.凡采购2009-2010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不论资金来源,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我院有关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凡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不论资金来源,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分散采购。
5.保密项目(包括工程项目及科研项目)中的涉密采购项目,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保密项目中的不涉密采购项目以及有关部门要求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
6.企业委托的装置研制项目中的采购项目,如果不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7.国外有关单位拨款的国际合作项目中的采购项目,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院属各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沟通,按照院关于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的文件要求,认真编制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各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要按预算把关,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对于追加预算而增加的采购项目以及漏报的采购项目,应按时上报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四、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在上述政府采购范围内以直接进口或委托进口方式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按《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08〕9号)办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在获得财政部核准后,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采购单位需组织5人以上非本单位专家(其中1名法律专家,其他为产品技术专家,一般邀请事业单位专家参与论证)进行论证,并向我局资产财务处上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3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2份,专家意见须对国内是否生产或国内产品是否满足需要进行说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成员名单”(2份)等。采购单位可从院网下载相关表格。
由于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需要,采购单位应注意对进口产品进行单独统计。
五、做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工作
在上述政府采购范围内,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工作,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
1.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采购单位需向我局资产财务处上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1份)、院批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表”(1份,在此表中用√标注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公司关于采购项目更改采购方式的说明(1份,并附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提交记录)。采购单位可从院网下载相关表格。
2.对于能满足本单位仪器设备指标要求及软件要求的供应商确实不足3家的情况,采购单位需向我局资产财务处上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1份,具体说明仪器设备指标要求及软件要求的特殊性及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情况)、院批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表”(1份)。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在货物、工程采购中,凡采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产品,不论资金来源,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对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不论资金来源,采购单位应优先按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
由于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需要,采购单位应注意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行单独统计。
七、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1.关于协议供货采购,采购单位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公告的信息类产品、汽车、空调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及供应商范围,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程序采购。对于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标注“试行”的品目,采购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在采购汽车时,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院《关于严格控制用课题经费购买车辆的通知》(计字〔2003〕73号),以及国家制定的局级单位采购的轿车单价不超过25万元,排气量不超过2.0的双重标准。
2.关于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公告的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维修、家具、印刷、电梯、工程监理、信息工程监理的中标供应商范围,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采购程序采购。
在执行印刷定点采购程序时,采购单位除应在中标供应商范围选择外,还可选择我院内部定点印刷厂(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
对于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京区单位可自愿按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3.关于会议定点管理,院属各单位召开各类会议(无论京内京外单位、无论金额大小),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等有关文件,尽量使用已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按财政部公布的2009-2010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确定的定点饭店及其协议价格执行,并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会议费。
4.关于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对于2009-2010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未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货物及服务,采购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对于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单位可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程序采购,否则,应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程序组织二次竞价或单独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对于定点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公开招标。
5.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外货物及服务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资产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特殊原因及拟购置采购项目的品目、品牌、型号、配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经院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网上竞价等程序采购。
八、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1.2009-2010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核磁谱仪和核磁成像设备;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能谱;质谱仪(包括有机质谱、无机质谱和同位素质谱);X射线衍射及X射线荧光设备;其他单价或批量5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大科学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除外)。
2.关于我院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凡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2009-2010年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设备,采购单位应统一委托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招标,与该公司就采购项目签订委托协议。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办理采购方式变更申报工作。
九、做好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1.关于货物及服务采购,采购单价或批量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时,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公开招标。各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采购人条件及公开招标程序,否则,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定的社会代理机构(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以及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办理采购方式变更申报工作。
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含)至12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时,采购单位可按上述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否则,应按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情形及采购程序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编制采购报告,并作为档案备查,采购报告主要包括采购小组人员组成、供应商的确定、谈判、询价过程记录、成交和淘汰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2.关于工程采购,工程项目指总投资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院基建局批准的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凡属于规定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购单位应按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院基本建设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对于总投资60万元(含)以上,但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可按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否则,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采购。
对于工程项目涉及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各种办公设备、汽车、办公家具以及由于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而未进行招标的其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程序采购或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
十、做好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工作
各单位应做好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工作,根据档案分类和建档要求,及时收集、归档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基建工程档案归档工作。政府采购文件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及核准文件、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及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采购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见文件)
2.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