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宇〔2009〕1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汽车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资产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一式2份),经院转报财政都审核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汽车协议供货程序采购。
采购单位应事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院《关于严格控制用课题经费购买车辆的通知》 (计字〔2003〕73号),以及国家制定的局级单位采购的轿车单价不超过25万元,排气量不超过2.0的双重标准。
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汽车车型的,有关单位在采购前应向我局资产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一式2份),经院转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有关单位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网上竞价等程序采购。
附件:关于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09〕13号
关于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
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了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厂商和车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有效期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京内和京外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采购单价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等各类汽车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单次采购车辆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外车型的,须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同意后,采用网上竞价等其他方式组织实施。单次采购车辆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采购单位需将具体需求(包括数量、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但不得指定品牌)报送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在此期间,各供应商将按照采购合同的承诺,向各单位提供服务。《2009-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附件1)、协议供货汽车厂商名单(以下统称供应商,附件2)、汽车品牌、型号、配置、市场零售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订货及服务监督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ycg.cn,以下简称采购网)“汽车协议供货”专栏。
在汽车采购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排量和价格双重标准,不得超编超标准采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国发〔2009〕5号)精神,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环保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各单位新配备、更新汽车,自主品牌汽车比例应达到50%,具体采购办法待自主品牌汽车标准出台后另行通知。
二、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网上提交采购需求。各单位在采购网首页登录进入用户平台后,在左侧菜单或右侧导航区依次点击“汽车协议供货” ——“委托书信息”——“委托书录入”菜单,按提示填写单位信息和购买车辆信息后即完成采购需求提交。
(二)联系供应商。采购单位在采购网上提交采购需求后,采购中心将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即时通知协议供货汽车厂商,厂商将在网上反馈供货及结算信息,采购单位可于第二个工作日上网查看并与厂商指定的代理商联系签订合同及供货事宜。采购网上提供的《供货合同》(附件3)为合同样本,仅供各采购单位、供应商参考使用,采购单位、供应商双方可就具体购车事宜在采购合同框架内另行协商拟订合同。
(三)验收和结算。采购单位、供应商分别按签订的供货合同办理供货、验收、结算。
(四)打印及核对电子货物验收单。验收完毕,供应商在网上提交电子《货物验收单》(附件4),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采购单位可从采购网上根据需要下载打印。
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各单位应将货物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如未附货物验收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财务部门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在采购网首页单击页面右方的“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进入到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五)申请退单。如在采购过程中因需求变更或其他原因需中止采购时,可在左侧菜单“委托书信息”中点击进入“委托书浏览”,当委托书状态为“通过采购中心审核,待厂家指派”和“验收单审核通过”时可以申请退单,申请退单后直接和厂商联系,由厂商登录点击“退单”即可;在委托单审核过程中、验收单填写过程中、验收单审核过程中、验收单审核不通过状态下不能申请退单,如确实需要退单,请与采购中心联系。
三、采购价格
(一)因汽车协议供货的价格优惠率及采购价格不宜公开,采购网上公开公布的价格为厂商公开指导价,协议供货价格必须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用户平台后才可查看。
(二)采购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但不含车辆购置税和选装配件的费用。除网上注明的部分大客车需单独支付运费外,采购单位无需支付采购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三)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同品牌、型号的汽车协议供货价格不高于同款车型市场平均价格且不高于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及代理商的价格,代理商销售处理汽车除外。
(四)在车型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发现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但采购单位采购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汽车型号、配置清单。
四、监督管理
采购中心将定期考核并公布供应商履行协议情况,并将供应商销售排行情况在采购网上公布。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报财政部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直至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汽车质量、配置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诺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3、采购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市场零售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承诺的;
4、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和进行网上价格调整的;
5、借调换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6、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供应商有违反本通知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可填写《汽车采购投诉表》(附件5)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反映、举报、投诉。
各单位要注意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若需要时,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提供本单位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有效证明。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协议供货项目的成交结果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做其他用途。成交结果原则上只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为其服务,在此范围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若需使用或参照本成交结果进行采购的,应征得采购中心的同意。
五、其他事项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各采购单位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3549/83083574(投诉热线)、
010-83085032(服务监督)
传 真:010-83084974
附件:1、2009-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2、协议供货汽车厂商名单
3、汽车供货合同
4、货物验收单
5、汽车采购投诉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