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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发计函字〔2009〕5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9-05-21 | 编辑: | 【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库2009248)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院情况,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做好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在政府采购范围内,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单项成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不论资金来源,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按《通知》规定办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

二、对于能满足奉单位仪器设备指标要求及软件功能要求的供应商确实不足3家的情况,采购单位可直接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做好论证、申报工作。

采购单位应组织3人以上非本单位产品技术专家对拟变更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进行论证。产品技术专宋应熟悉该采购项目涉及的产品,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采购单位一般应从事业单位邀请产品技术专家,确需从企业邀请产品技术专家的,该企业必须与该采购项目涉及的产品销售无关。

采购单位应向我局资产财务处上报以下材料:

1.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1,一式2)。在填写“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 时,如果满足采购项目需要的供应商只有1家,采购单位应填写“革一来源”;如果满足采购项目需要的供应商只有2家,采购单位应填写“竞争性谈判”。在填写“变更理由”时,采购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具体说明本单位所需仪器设备指标及软件功能的特殊性,能满足本单位需要的供应商名称及其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情况等。

2.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2,一式1)。在填写“专家论证意见” 时,3人以上论证专家应针对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每人亲笔填写1份专家论证意见并签字。此表需上报原件。

3.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项目资金来源 (3) 以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一式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包括: 院批复部门预算中“项目支出预算表”、院调整预算文件、其他部门下达预算文件等。采购单位应在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中用V标注采购项目的经赞来源并加盖单位公章。

4 .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论证专家组成员名单(4一式一份)3人以上论证专家应在此表亲笔签字。如果确需从企业邀请产品技术专家,采购单位应在此表注明论证专家所在企业与采购项目涉及的产品销售无关。此表需上报原件。

三、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采购单位应申请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位应向我局资产财务处上报以下材料:

1.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1,一式2)。在填写“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 时,如果有效投标供应商只有1家,采购单位应填写“单一来源”;如果有效投标供应商只有2家,采购单位应填写“竞争性谈判”。在填写“变更理由” 时,采购单位应具体说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情况,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招标编号、开标日期、投标供应商名称及其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情况等。

2.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项目资金来源(3) 以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一式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包括的内容及注意事项同第二项笫3奈。

3.采购代理机构关于采购项目更改采购方式的说明以及招标证明材料(一式1)。招标证明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记录、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院将采购单位上报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材料转报财政部,并将财政部批准情况通过返回表1及财政部批复文件复印件方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

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1)

3.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2)

4.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项目资金来源(3)

5.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论证专家组成员名单(4)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9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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