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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14 | 编辑: |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促进院属单位在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过程中加强财务管理,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的规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的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给予处理,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 审计处理系对违反国家、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缴纳及应上缴的财务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审计部门在作出审计处理决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二)拒绝、阻挠审计工作的; (三)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不认真落实,不纠正错误的; (四) 屡查屡犯的。 第六条 审计从重处理,除按《审计法》、《会计法》及国家和院现行法规处理外,还要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一)对负领导责任的法人代表扣发2个月绩效津贴;实行年薪制的单位,降低其年薪标准; (二)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扣发6个月绩效津贴;施行年薪制的单位,降低其年薪标准; (三)对财务负责人、有关会计责任人员根据情节扣发2-6个月绩效津贴或降薪或建议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年薪制的单位,降低其年薪标准;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被审计从重处理的单位酌情扣减或缓拨事业经费并取消其领导班子换届评优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院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认真纠正的; (二)认真自查,主动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处理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审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ОО一年一月一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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