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科研管理与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科研项目审计是指院属各单位审计机构和人员,以科研项目为审计对象,以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为目的,对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三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10天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前准备如下资料: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经费预算、阶段性考核及验收资料,以及财务会计资料等与被审计科研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前应进行审前调查,了解科研管理的政策、被审计单位科研活动特点、项目管理责任分工、管理流程、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科研项目现状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审计调查情况和审计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计划和方案,明确审计目标、程序和审计期间,配备适当的审计人员并进行合理的分工。
第三章 审计抽样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科研项目审计时,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抽取一定项目进行重点详细审计,重点详细审计项目的确定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采用判断抽样法或随机抽样法。
第七条 抽样时,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被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代表性,抽取项目应包括各种纵向、横向、单位自行设置的在研和已结题项目。重点抽取金额大、周期长及项目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存在异常情况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 项目抽取数量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科研项目具体数量,采用超额累退比例进行确定,被审计单位科研项目在100项以内的,抽取比例不少于5﹪,超过100项至500项的部分,抽取比例不少于3﹪,超过500项的部分,抽取比例不少于2﹪。被审计项目有重要子课题的,应对子课题进行延伸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的,应扩大抽样范围。
第四章 制度审计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审计应以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为基础,通过制度审计,找出科研项目管理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有关规定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相符,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项目管理制度、经费使用控制程序和方法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是否相互制约、协调一致,有无各自为政、管理脱节现象。
四、项目申报、专家评估和领导决策等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合法,立项资料是否完整;
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程序是否到位,依据是否合理,有无编造虚假预算;
六、项目立项发生变更是否按照原决策程序重新审议,预算调整有无报批手续,有无随意调整预算的现象。
第五章 项目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收入审计重点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和委托合同等是否在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并登记台账;
二、项目利用人力和设备对外服务有无记录,重要事项是否签订合同;
三、项目经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到位并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有无截留、隐瞒收入、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超过合同期限没有到位的项目经费,是否进行催收,存在坏账风险的是否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审计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签批程序是否落实到位,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支出内容是否与课题研究相关,是否符合相关性原则,有无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现象;
三、是否符合真实性原则,有无以拨代支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四、是否符合预算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有无超范围和标准支出的现象;
五、仪器设备购置和使用是否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设备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六、大宗、贵重材料购置是否按照招投标等办法实行统一购买并设置专门登记保管措施,材料采购是否有专人进行验收;
七、委托外协业务有无合同,合同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合同执行结果有无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外协经费的支付是否以合同、工作进度和验收单为依据,纵向任务合同方是否为项目任务书规定方;
八、召开的各种会议是否有会议预算、决算、会议通知、会议名单等相关文件,会议结算是否真实合规,会议费的支付是否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九、项目负责人的关联方交易是否事先报主管领导审批,是否存在影响公平交易的利益冲突,对未经领导审批和明显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实施延伸审计;
十、对项目子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是否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六章 项目结题审计
第十二条 对已经终止、完结、转移的项目应该进行项目结题审计。项目结题审计主要内容为:
一、结题项目是否及时进行财务决算;财务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账实相符,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问题;
二、项目资产、债权债务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清理;
三、项目结余资金的处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结题项目是否经过评估验收,结题报告、项目成果是否进行归档管理;
五、纵向项目转移、终止是否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横向项目转移、终止,委托受托双方是否签订协议;项目成果权属是否明确。
第七章 项目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注重与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主管人员进行沟通,注重资料搜集整理工作,做好审计工作底稿,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得到对方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审计完成后,一般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三、项目结算和产出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重点包括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产出等情况。
五、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征求项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意见,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