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续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科研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所采取的整改落实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后续审计的目的是提高审计意见的落实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院属事业单位开展的后续审计工作。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对审计意见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措施的及时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后的9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整改落实计划和整改落实结果报告。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后的90天至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后续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分析审计整改落实计划和整改落实结果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审计整改落实事项重要程度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后续审计项目计划,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后续审计项目计划应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后续审计项目计划,组成项目审计组,编制项目后续审计方案,下达后续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编制项目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审阅上次审计的相关资料,分析审计提出问题和建议的性质、内容、原因以及整改要求;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计划和整改落实结果报告,分析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措施的及时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重点关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不完整、理解有误、存有异议以及未采取整改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后续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续审计方案的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上次审计意见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四)后续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和实施步骤;
(五)审计组人员组成、分工和审计时间安排;
(六)审计方案编制人和编制日期。
第十三条 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意见是否仍然适用。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变化,使原有审计意见不再适用时,应在后续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后续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做好审计准备工作,提供后续审计资料。后续审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整改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尚未及时整改落实事项的说明。
第十五条 后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整改落实计划和措施是否完整、合理、有效;
(二)上次审计提出的类似问题是否仍然发生,相应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事项、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是否存在上次审计遗漏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方案,运用审阅、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后续审计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以确定是否重新组织专项审计调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现场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归集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结果。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核实。
第十九条 后续审计报告应说明后续审计的目的,前次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的结果以及对整改落实的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正式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和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被审计单位完全执行了原审计意见,已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列示具体整改落实事项及其结果,给予肯定的审计评价,必要时可提出在下次审计中应予关注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后续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二)被审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原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措施不力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列示具体整改落实事项及其结果、未整改落实的原因;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后续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提出明确的审计处理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原审计意见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后续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科发监字〔2000〕05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审计项目建立后续审计档案。后续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后续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审计结论性文件;
(四)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审计回复文件;
(五)其它审计资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在后续审计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审计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按《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科发监字〔2000〕05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后续审计过程中不严格履行审计职责,违反审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