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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 编辑: |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科学院与青海省人民政府科技合作座谈会纪要”和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与青海省的科技合作协议,推动“科技支青工程”的实施,设立中科院“科技支青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科院专项拨款,自2006年起,每年200万元,计划三年,共6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中科院与青海省科技合作项目的引导资金,主要围绕青海特色优势资源综合开发等领域的科技需求,以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成果孵化两类项目为重点。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四不一先”的原则,即关键技术不成熟的不支持,市场前景不清晰的不支持,产业化队伍、项目后续研发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的不支持,社会资源不匹配或重复竞争院内资源的不支持;研究所主动启动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地方需求迫切。 (二)项目申报必须由中科院所属单位牵头提出。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必须为项目提供相应的条件,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兰州分院在前一年第四季度进行需求调研、开展项目对接和项目征集。 (二)申报单位向兰州分院提交项目申请书。 (三)兰州分院组织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根据“四不一先”原则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筛选意见报院地合作局。 (四)院地合作局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会同有关专业局综合评议后,由院地合作局局务会审议确定立项项目。 (五)院地合作局向兰州分院和项目申报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六)兰州分院根据立项通知书,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并填写审核意见后报院地合作局。 (七)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兰州分院、院地合作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送计划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阶段检查、阶段调整、经费核拨、沟通协调等方面。 第八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对项目全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2月将项目年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送院地合作局和兰州分院备案。 第九条 兰州分院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院地合作局、兰州分院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因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变动、市场变化、社会资源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不可抗拒或主观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及时向院地合作局、兰州分院报告。经协调,仍不能按项目任务书正常运作,由主持单位提出申请,经兰州分院审核,报院地合作局审批后,予以调整、中止或撤消。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单位在任务完成后的3个月内向兰州分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专项资金决算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院地合作局会同兰州分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实现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 第十四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院地合作局将取消项目主持单位以后一个年度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项目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由项目主持单位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由中科院综合计划局拨付项目主持单位,由主持单位根据项目参加单位的任务分工安排经费。 (三)工作经费指为开展项目对接、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支出。中科院兰州分院按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中科院的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项目任务书的年度计划进度拨款。当项目经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申请,兰州分院审核,报院地合作局审批后,可以按照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院地合作局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项目的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主持单位行使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地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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