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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 编辑: | 【大 中 小】 |
一、实施“科技支青工程”,是中科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协议书》和《中国科学院与青海省人民政府科技合作座谈会纪要》的重要举措 (一)1995年10月,中科院与青海省政府签订了《加快青海省资源开发科技合作协议》。2001年11月,中科院与青海省政府签订了《“十五”科技合作协议》。多年来,中科院针对青海省的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通过联合攻关、共建研发平台、科技咨询、成果转移与规模产业化、人才培养与交流及实施“西部行动”、“西部之光”计划等多种方式,与青海省开展了多方面的科技合作,促进了青海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2005年10月9日,中科院与青海省政府举行了科技合作座谈会。为贯彻落实座谈会纪要精神,进一步推动中科院与青海省的科技合作,决定实施“科技支青工程”,为青海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做出新的贡献。 (三)中科院设立“科技支青工程”专项资金600万元,计划期三年。从2006年开始,每年安排资金2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院地合作资金管理渠道。 二、“科技支青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发挥中科院的科技优势,围绕青海特色优势资源综合开发等领域的科技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产业化项目的孵化,为促进青海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科技支青工程”项目以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孵化为主要类型。 (二)“科技支青工程”项目以优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盐湖化、矿产选冶、油气资源)、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中藏药开发、特色新材料开发、节能降耗和特色农牧业等为主要领域。 (三)“科技支青工程”项目坚持“四不一先”的原则,即关键技术不成熟的不支持,市场前景不清晰的不支持,产业化队伍、项目后续研发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的不支持,社会资源不匹配或重复竞争院内资源的不支持。反之,都属可支持的范围,研究所主动启动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科技支青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的要求,成立“科技支青工程”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成员由中科院院地合作局、有关专业局、兰州分院和青海省科技厅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中科院兰州分院。 (二)科技支青工程采取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动态调整、分期支持的原则。工程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项目办公室按照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原则,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健全“科技支青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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