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与甘肃省的科技合作协议,推动“科技支甘工程”的实施,设立中科院“科技支甘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科院专项拨款,自2007年起,每年经费预算200万元,计划三年,共计6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中科院与甘肃省科技合作项目的引导资金,主要围绕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中的新材料、装备制造、动植物品种选育、农产品精深加工、新药创制及特色中药现代化等领域的科技需求,以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成果孵化两类项目为重点,并结合项目或以其他方式为地方培养科技人才。
第四条 项目立项参照“四不一先”的原则,即关键技术不成熟的不支持,市场前景不清晰的不支持,产业化队伍、项目后续研发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的不支持,社会资源不匹配或重复竞争院内资源的不支持;研究所主动启动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地方需求迫切。
(二)项目申报主要由中科院所属单位牵头,部分项目也可由地方合作单位牵头。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必须为项目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兰州分院会同甘肃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等部门,深入调研甘肃科技需求,积极寻找双方合作伙伴,参照“四不一先”原则,主动组织策划合作项目。并组织申报单位在前一年第四季度前向兰州分院提交项目申请书。
(二)兰州分院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他成员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参照“四不一先”原则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筛选意见报院地合作局。
(三)院地合作局在征求有关同行专家意见、会同有关专业局综合评议后,经局务会议审议,确定立项初步方案,并书面征求甘肃省科技厅意见后,正式确定立项项目。
(四)院地合作局向兰州分院和项目申报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五)兰州分院根据立项通知书,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院地合作局。
(六)院地合作局局务会审议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兰州分院签署意见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送计划财务局备案,并根据用款计划下拨项目经费到项目主持单位。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阶段检查、阶段调整、经费核拨、沟通协调等方面。
第八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按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每两月一次向兰州分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影响项目进展的问题,并于每年12月将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送院地合作局和兰州分院备案;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项目检查、评估。
第九条 兰州分院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兰州分院每两月一次(逢双月)将项目进展情况以《情况通报》形式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条 院地合作局、兰州分院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他成员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变动、市场变化、社会资源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及时向院地合作局、兰州分院报告。经协调,仍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要求正常运作的,由主持单位提出申请,经兰州分院审核,报院地合作局审批后,予以调整、中止或撤消。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在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兰州分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专项资金决算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院地合作局、兰州分院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他成员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实现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项目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管理。项目经费由计划财务局拨付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根据参加单位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计划安排经费。
(三)工作经费指为开展项目组织策划、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的支出。兰州分院按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中科院的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拨款。当项目经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兰州分院审核,报院地合作局审批后,可以按照调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院地合作局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主持单位或按合作各方签署的有关协议行使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地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