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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分院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2015-07-15 | 编辑: | 【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制度,规范职务消费,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分院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分院机关在职人员,不包括不在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 

  院领导每人每月480元(含80元住宅电话补助); 

  四级职员、正处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300元(含50元住宅电话补助); 

  副处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235元(含35元住宅电话补助); 

  机关各处(室)下设部门的负责人每人每月150元;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机关项目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人每月50元。 

  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由分院统一列支;其他工作人员的移动通讯补贴费由各部门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条  享受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从退休下月起停发移动通讯补贴。 

  第五条  机关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由综合处制表,组织人事处会签后,提交财务审计处按月发放;其他工作人员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由机关各部门按季度、标准自行制表,组织人事处会签后,提交财务审计处发放。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也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调控。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否则机关各部门有权随时停发相关人员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 

  第七条  直属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管理规定,但补贴标准不得高于机关同类人员标准,经费自行列支。 

  第八条  综合处、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利用专项经费,增加或超额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的要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要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10月份起执行。20034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办公电话费管理改变住宅与手机话费管理的通知》(科兰发办字〔2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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