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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分院机关离退休干部阅文管理制度
2015-07-15 | 编辑: | 【  

     

  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干部的阅文制度,结合兰州分院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阅文对象:根据国家、院及地方有关规定,阅文对象为处级(含副处级)以上离退休干部。 

  二.阅文范围:按离退休前的职级或规定享受的政治待遇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和院、省、市文件;党外人士阅文时,除少数纯属党内问题的文件外,原则上可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的阅读范围相同。 

  三.阅文组织:综合处机要人员根据文件的阅读范围,按时将阅文夹转送至离退休干部阅文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阅文工作结束后,综合处机要人员及时收回 

  四.阅文时间:所局级离退休干部每月第一周星期一下午为阅文时间,处级离退休干部每月第一周星期二全天为阅文时间;如遇节假日阅文时间顺延;对于时间性要求较强的文件,由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阅文。 

  五.阅文地点:阅读文件应在指定地点阅读。所局级离退休干部阅文涉秘等级高,阅文地点在机关办公楼内;处级离退休干部阅文地点在离退休活动室指定办公室。 

  六.阅文规定:离退休干部阅文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阅文,不得擅自将文件带出。对于带密级的文件,阅文者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传阅的文件带走、复印、圈划、批注、撕毁。如需摘录,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不得自行转交和告诉他人,注意文件的保密。 

  七.非阅文对象,不得传阅。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处会同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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