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兰州分院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证明兰州分院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经兰州分院院长办公会议授权,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综合处负责管理及承办有关事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以兰州分院名义办理下述手续: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6.购领收据、发票、支票专用证等;
7.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等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综合处一般只提供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的程序为:
1.填写《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综合处;
2.不需加盖公章或需加盖综合处章的,由综合处负责人审批;需加盖分院印章的,由分院领导审批;
3. 综合处进行登记,根据分院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事由、有效时限。
4. 申请部门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兰州分院一般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如确需使用原件(包括副本原件),须经分院领导批准,借出后应于当日退还。
第八条 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