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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5-07-15 | 编辑: | 【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兰州分院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证明兰州分院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经兰州分院院长办公会议授权,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综合处负责管理及承办有关事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于以兰州分院名义办理下述手续: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6.购领收据、发票、支票专用证等;  

  7.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等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综合处一般只提供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的程序为:  

  1.填写《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综合处;  

  2.不需加盖公章或需加盖综合处章的,由综合处负责人审批;需加盖分院印章的,由分院领导审批; 

  3. 综合处进行登记,根据分院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事由、有效时限。  

  4. 申请部门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兰州分院一般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如确需使用原件(包括副本原件),须经分院领导批准,借出后应于当日退还。 

  第八条  兰州分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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