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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5-07-15 | 编辑: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以下简称分院)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及其他与审计相关的制度、指南、规范等,结合兰州分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是在分院主管领导的领导和中科院监察审计局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国科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分院系统各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机制 

  第三条 分院按照《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科发党字〔201110号)要求设立独立的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分院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审计事项,分院保障审计所需经费等工作条件。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向分管领导负责,内部审计相关的重大事项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重大事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基本制度;()内部审计工作部门设置,主要审计工作人员任免;()内部审计工作目标、重点、计划以及经费预算;()重要的审计整改落实、审计结果通报、审计工作成果利用等事项;()部署专项审计任务;()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五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及时高质量顺利实施,需加强审计队伍组织和能力建设,根据《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科发党字〔201110号)要求,分院牵头组建由分院系统各单位审计骨干组成的监察审计工作组,形成由分院监审处牵头,以监察审计工作组为主体,以财务和其他专业人员为必要补充的联合办公机制,实施审计项目时,监审处可抽调监察审计工作组成员或聘请院系统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或专家参加审计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任务与职权 

  第六条 监审处按照上级部署和单位要求开展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内审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分院机关及分院系统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项目审计、基建项目审计、绩效审计、管理审计、院属单位投资公司(企业)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和调查等;做好分院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账目、报表、文件资料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如实全面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匿,不得设置障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监审处应制定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审计计划报中科院监察审计局备案。 

    第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必要的审计项目还应进行后续审计。 

  (一)准备阶段:确定审计内容、编制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15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审计通知书送达时间可适当缩短,最短送达时间为实施审计前3日。审计通知书应注明实施审计的时间、方式、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及审计组成员等。 

  (二) 实施阶段: 

  1.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 

  2.抽查现金、实物,检查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3.查阅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 

  4.有针对性地进行内查外调; 

  5.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6.认真填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束后底稿提交分院,审计组成员不予保留; 

  7.提交审计工作总结。 

  (三) 报告阶段 

  1.审计终结,经审计组讨论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对被审计单位书面下达征求意见函,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审计报告,报分院主管领导审批,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要作出审计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报分院领导和中科院监审局批准后,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执行,并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90日内向分院报送审计整改书面报告。 

  3.监审处负责定期组织审计回访,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结束应及时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中科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分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执行。200674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兰州分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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