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分院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保证信访渠道畅通,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信访条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兰州分院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信件、电信、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分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要求以及申诉、控告、检举,依法依章应当由分院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兰州分院作为中科院机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好系统范围内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以及对信访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投诉请求、检举揭发等的依法办理。
第四条 信访工作由兰州分院信访室管理并设专人分管,负责协调、处理、交办、督办信访办理情况及信访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分院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信访工作的协同办理联系人,负责办理分院信访室转予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先到信访室登记,然后由信访室根据反映问题引导到相关单位、部门或分院领导接待日接待办理。
第六条 信访人反映情况,一般应当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向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信访的情况。申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写明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性语言和肢体动作。
第五条 信访室收到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上级批办信访件,要逐一如实进行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一)信访室要对信访事项进行甄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予受理:①涉法涉诉事项;②属研究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信访人未按规定程序向研究所提出或研究所处理程序未完结的事项;③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④已办结事项。信访接待人员要向信访人做好说明解释和引导工作;
(二)对于确定受理的事项,由信访室登记和拟办,属举报类的事项,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事项经分院领导批示后转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需要分院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按领导接待日工作程序办理;疑难、复杂或紧急事项可根据情况组织召开信访联席会议、信访听证会或由分院、研究所有关领导直接解决。
第六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集体上访,接访部门要及时向分院领导、院部报告或通报有关部门,分院和部门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积极疏导,妥善解决,避免发生恶性事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专报中科院、省、市相关部门。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七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转交不当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交机关。信访事项办结后,负责办理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在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信访人出具办理意见书或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单位或部门反馈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办理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上级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信访人直接向分院其他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于确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遵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条 分院信访室向分院系统有关单位或分院机关部门转办信访事项,要负责督促、检查;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信访信息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领导接待日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是领导班子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主要目的是通过接待职工群众来访,听取职工群众反映情况、申诉问题、提出建议,协调解决职工群众实际困难。
(一)接待日每月安排两次,一般为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三下午,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重大活动,顺延至下一周的星期三下午合并安排。每个接待日由一位领导班子成员接待来访的职工群众。接待日进行接待要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二)值班领导接待来访群众时,要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处理接待中的问题,及时明示处理意见。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需要协调处理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答复和办结;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解决的,应按照分院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后予以处理和答复;对于超越单位职权和能力范围或因政策规定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涉及面广,需协调多个单位或部门办理的事项,经分院领导批准,可组织召开信访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分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召集,根据需要通知研究所和分院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相关信访事项,并作出决定。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信访听证会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涉及多数群众利益的信访事项,经分院领导批准,可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听证会由分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召集,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可根据需要通知研究所和分院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负责人参加,可聘请执业律师和有关专家到会提供咨询意见。听证会意见为分院对信访事项的最终意见,若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分院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室负责办理领导接待日、信访联席会议和信访听证会的协调安排、事项交办、情况反馈等事务性工作。信访人须事先向信访室提交充分的信访材料,说明反映的问题、诉求及依据,由信访室整理后报分院领导,以便有关领导和参会人员充分了解情况,有效解决问题。信访室工作人员要参加领导接待群众和信访联席会议、信访听证会,并按要求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分院机关应当配备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同时重视对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保密,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得以感情代替政策,偏听偏信,轻易表态,或出具无政策依据和不符合事实的信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或者不报告办理结果,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不受理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上访过程中,无理取闹,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处理或移送当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要立卷归档;对无归档价值的材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2009年11月18日分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信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