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管理
兰州分院机关职工工作岗位变动移交手续规定
为加强分院机关内部管理,严格移交手续,防止各类资料、各种资产的流失,现对分院机关职工工作岗位变动时的工作移交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分院机关在职人员在调离分院机关或本部门、在分院机关岗位之间交流、变动及退休的人员,均应办理有关本人工作、重要资料、文件档案、办公财物等书面移交手续,并有监交人(原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及部门盖章。
第二条 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一)待办或在办的文函移交情况,工作管理情况,在岗期间因工作形成的所有档案资料,包括文件、各类重要资料、档案、合同、会计资料、信息系统权限、证照、设备说明和保修卡移交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家具等)、低值易耗品、钥匙、密码等的移交情况;
(三)印章、印鉴等移交情况;
(四)借款、票据等归还情况;
(五)文件清退情况;
(六)各类资料借阅归还情况。
第三条 职工如系中共党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党费缴纳及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条 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填写《兰州分院机关职工工作岗位变动移交手续登记表》(见附表1)、《移交清单》(见附表2)。调离分院机关人员在办理完有关移交手续,由人事部门对有关交接事项、实物进行复核和签署意见,办理调出手续。分院机关内岗位变动人员及退休人员,应在聘用(任免)文件下发后十日内,完成有关移交手续,并由人事部门复核、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如有丢失或损坏公共财物按价赔偿;如丢失重要的档案、文件、资料,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进行处理。在移交过程中故意隐瞒不交或采取其他方式,不主动移交者,将停止其新的工作岗位或停发其有关待遇。
第六条 若在十日内未办理完所有移交手续者,从下月起停发本人各项津贴补贴,第三个月起按待岗人员发放各类工资待遇,直至办清所有手续后视情况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