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管理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保健津贴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2号)、《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字〔2016〕54 号),为做好兰州分院工作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现就工作人员保健津贴规定如下。
一、执行范围
凡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直接接触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有害人体健康的生物制品,或在高温、高压、高磁、高噪声、高粉尘、低气压、低温、疫区等环境中工作的在编人员,均应按照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享受相应的兰州分院保健津贴。
二、保健津贴分类与标准
(一)保健津贴分类见附件。
(二)保健津贴标准如下:
1、一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
2、二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50元
3、三类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60元
三、发放办法
(一)同时兼做两类以上工作的人员,只能享受其中较高类别的保健津贴待遇。
(二)享受保健津贴人员工作变动后或不在岗期间,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保健津贴不随工资关系转移。
(三)短期或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具体金额按照应享受保健津贴类别的标准和工作人员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四)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项目聘用等编制外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保健津贴应随工作人员工资、通过ARP薪酬系统发放。
(六)组织人事处审定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类别和标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扩大津贴发放的人员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津贴发放的标准。
四、其他
(一)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的工作类别参照标准
附件:
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的工作类别参照标准
一、一类保健津贴的工作类别
(一)非放射性工作
1.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
2.专职从事有机及高分子合成工作(经常接触使用剧毒物质)
3.专职从事化学化工研究和生产工作,经常接触使用剧毒物质或强致癌物质
4.力学的爆破洞及电孤风洞试验
5.竖炉炼元素磷
6.专职有氰电镀工作
7.石英玻璃及封接含汞或其它含毒系统的玻璃吹制工作
8.半导体气相、液相砷外延
9.煤气生产工作
10.离子注入机掺杂工作
11.熔特种玻璃及配料工作(内含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成份)
12.氧化铍开放性热加工工作
13.从事高能量大功率激光器的研制
14.激光12#装置现场研究实验
15.从事煤间接(含直接)液化、气化研究工作
16.煤焦油加工工作
17.从事碳纤维研制工作
18.从事模拟冰川低温(零下30℃以下)实验工作
(二)放射性工作
1.在开放型放射实验室中工作,每月经常操作下列辐射水平人员:
(1)极毒性≥1.85×106Bq(即0.05mCi)
(2)高毒性≥1.85×107 Bq(即0.5 mCi)
(3)中毒性≥1.85×108 Bq(即5 mCi)
(4)低毒性≥1.85×109 Bq(即50 mCi)
即等效操作量在1.85×107 Bq(即0.5 mCi)
2.经常操作密封放射源的工作人员:
(1)携带式γ放射源≥1.85×109 Bq(即50 mCi)
(2)固定辐射源≥3.7×1013 Bq(即1000 Ci)(使用人员享受二类保健津贴)
(3)操作强度≥107中子/秒同位素中子源
(4)操作强度≤107中子/秒镭铍中子源
(5)操作≥3.7×108 Bq(即10 mCi)镭源
3.从事粒子加速器的操作、运行和专职检修人员
4.核研究或操作专职现场监测人员(兼管人员享受二类保健津贴)
5.核研究或操作专职放射源保管人员(兼管人员享受二类保健津贴)
6.放射性工作人员月累积剂量达1mSv(即100mrem)
7.操作高压大功率(工作电压42kV,电流50MA)离子注入机人员
8.受控热核反应的试验人员
9.零功率反应堆(实验性反应堆)控制实验人员
二、二类保健津贴的工作类别
(一)非放射性工作
1.专职从事化学分析或在化学、生物化学和其它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高毒物质或接触使用致癌物质的工作
2.玻璃吹制工
3.电镀工
4.喷漆工
5.氩弧焊工
6.玻璃钢、石墨、铍青铜车工
7.半导体扩散、光刻、制版、外延以及减薄工艺
8.专职印刷电路制版工
9.光电器件制网、制靶、制版、蒸靶
10.拉单晶
11.晶体生长工(水溶液晶体生长享受三类保健津贴)
12.阴极、热子研制工(包括光电阴极)及荧光屏研制
13.钐钴磁钢研制工
14.陶瓷研制及其涂膏工
15.氧化铍加工及封焊工
16.化铅、铸字、浇版及其它有色金属冶炼、铸造
17.等离子溅射、腐蚀、焊接、切割
18.天文观测中水银盘操作工
19.电镜操作工(经防护后在操作位置上月累积剂量1mSv,即100mrem以上者可享受一类保健津贴)
20.电子束焊接、曝光、蒸发
21.微波功率源研制测试及雷达发射(辐射大于50µW/cm2)
22.高频感应加热(电场强度大于100V/m)
23.高压放电试验(100kV以上)
24.大炮、风洞、爆炸及弹药试验
25.研制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大功率(包括固体气体)准分子激光器(平均功率大于50W或可见光激光器功率大于5W)
26.菌种分类、保藏
27.癌细胞培养、分析及研究工作
28.光纤拉丝、净化、气相沉积工艺
29.从事光学玻璃材料熔炼和配料、清洗腐蚀及退火工
30.加工碘化物、砷化镓晶体及特种光学玻璃(含砷、铅、锑磷酸盐)
31.强磁场实验(高于11万Gs)
32.沥青工(不含冷接触)及从事化学灌浆工
33.专职实验动物饲养工作
(二)放射性工作
1.在开放型放射实验室工作,每月经常操作下列辐射水平的人员:
(1)极毒性≥3.7×104Bq(即1µCi)
(2)高毒性≥3.7×105 Bq(即10µCi)
(3)中毒性≥3.7×106 Bq(即100µCi)
(4)低毒性≥3.7×107 Bq(即1000µCi)
即等效操作量在3.7×105 Bq(即10µCi)以上
2.经常操作密封放射源的工作人员:
(1)携带式辐射源<1.85×109 Bq(即50mCi以下)
(2)固定式辐射源≥3.7×1011 Bq(即10 Ci以上)
(3)操作强度≤107中子/秒同位素中子源
(4)操作≤3.7×108 Bq(即10mCi以下)镭源
(5)β源≥3.7×106 Bq(即100µCi)
3.从事粒子加速器的工作人员,包括加速器辅助设备专职检修人员、加速器的实验人员和离子源实验工作人员
4.专职剂量监测人员(兼职人员享受三类保健津贴)
5.核研究单位专职从事放射源运输人员
6.专职从事X光机、放射线X、γ探伤仪和X光衍射仪的操作人员
7.放化实验室专职检修人员
8.从事放射性矿石的粉碎、切割、磨片工作人员
9.从事放射性高于5×10-7Ci/kg,同时日操作量大于50g天然铀、钍的工作
10.放射性物理化学分析人员
11.经常使用固定辐射源(1000Ci以上)的科研实验人员
三、三类保健津贴的工作类别
(一)非放射性工作
1.在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物质或大量使用低毒物质的工作
2.专职从事一般化学分析,经常接触使用中毒物质的工作
3.专职从事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工作
4.油漆工
5.锻工,热处理工
6.砂轮切割工,工具磨工
7.电气焊工,氢炉焊接工,电火花加工
8.车炭棒
9.真空镀膜(使用高毒物的享受二类保健津贴)
10.陶瓷窑炉工
11.非金属材料(陶瓷、晶体、岩石、玻璃等)研磨、切割、抛光
12.磁流体发电试验
13.磁性材料制备、生产
14.黑色金属冶炼、铸造
15.洗相暗室(包括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制版、翻版、晒版工)
16.专职从事晒图、静电复印、誊影、印刷厂检排工
17.化学药品仓库保管员(量大品种多,同时进行分装回收可享受二类保健津贴)
18.动、植物分类及标本管理员
19.35kV动力变电工
20.化石的修理、模型、装架工(含筛粉及石膏模型加工)
21.微波管流程、装焊工
22.专职变压器浸漆工
23.力学的疲劳、振动、断裂试验
24.操作塑料注射机及专职塑料焊接工
25.研制小功率激光器或一般使用激光器
26.微波测试工作(辐射20~50µW/cm2)
27.高频装置操作工(电场强度大于20V/m)
28.专职去离子水的生产工
29.光学玻璃胶合、刻划、测试工
30.半导体工艺压焊、打印工以及专职从事电子线路板铅焊工
31.电子工艺的排气工
32.从事土力学三轴剪切试验(使用水银加压)
33.专职下水道工、专职司炉工(直接接触煤尘作业和高温条件)
34.高温作业(主要是指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在38℃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三卡以上的场所)
35.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人员
36.专职从事制氢气工
37.专职液化气管理充装工
38.在大于90dB(A)的噪声条件下(脉冲噪声除外)工作的人员
39.专职从事一般化学分析,经常接触使用大量低毒物质
40.磁头工
41.空调维修工(氨气设备可享受二类保健津贴)
42.视觉电生理实验
43.光机装校工
44.从事低温制冷(液氮、液氦等)工
45.专职充电工
46.封闭式空调机房内专职计算机工作人员
47.图书资料档案库专职保管人员
(二)放射性工作
1.在开放型放射实验室工作,每月经常操作下列辐射水平的人员:
(1)极毒性<3.7×104 Bq(即1µCi)
(2)高毒性<3.7×105 Bq(即10µCi)
(3)中毒性<3.7×106 Bq(即100µCi)
(4)低毒性<3.7×107 Bq(即1000µCi)
即等效操作量在3.7×105 Bq(即10µCi)以下
2.从事密封放射源操作的人员:
(1)携带式辐射源≤1.85×108 Bq(即5mCi)
(2)固定式辐射源<3.7×1010 Bq(即1Ci)
(3)β源<3.7×106 Bq(即100µCi)
3.加速器兼职检修人员及大厅实验厅内有关辅助工种工作人员
4.使用同位素和放射源单位的专职运送放射性同位素司机(非专职司机按运送次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