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教育管理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职工休假暂行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执行2013年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执行《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人教字[2008]18号):
1. 我院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计算,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 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
三、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精神:
(一)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同城,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同城,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可以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满4年可以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停发我院“三元结构工资”中当月的绩效奖励。
(四)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硬座车票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职工探亲假期应连续使用,不能拆分。
四、病事假
(一)病事假待遇执行《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有关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人教字﹝2004﹞47号)和《兰州分院机关管理人员“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
1.“三元结构工资”中基础绩效奖励,当月病假超过3天者扣发10%,以后每增加1天增扣10%;当月事假超过1天者扣发10%,以后每增加1天增扣10%。
2.基本工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病假2个月以内照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执行:10年以上工作年限者工资照发,不足10年工作年限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执行:10年以上工作年限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不足10年工作年限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如国家、地方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病(事)假3天(含)以内,由本人提供兰州分院卫生所或者社区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病(事)假3天以上,由本人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病(事)假15天(含)以上由本人提供省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五、丧假
执行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80]29号):
1.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天丧假。
2.在外地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处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职工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往返路途交通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六、婚假
执行2016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兰州分院机关管理人员“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2.职工婚假期间停发“三元结构工资”中基础绩效奖励。
七、产假
执行2016年《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兰州分院机关管理人员“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2.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基础绩效奖励,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停发基础绩效奖励。
以上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凡请假3天(含)以内,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15天(含)以上经分院院长办公会批准。休假应及时在组织人事教育处备案。
兰州分院组织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并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