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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 销(1970-1978)
四、西北分院撤销时期 (1970—1978)
“文革”开始后,科研机构遭受到极大变化。在撤销西北分院之前,1965年6月,西北分院在兰州召开中科院驻兰各所负责人会议,商定并撤消西北分院兰州公用事业管理处。1966年9月29日国家科委、国家建委批准中科院盐湖研究所与化工部盐湖化工综合利用研究所合并定名为中科院盐湖研究所。1968年中科院兰州物理研究所划归国防科委五院,后又划归七机部,现为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510所。1968年2月10日中央军委命令中科院兰州化物所由国防科委接管,划归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研究院,所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1116研究所,代号为兰字819部队。1970年4月28日,中科院决定将兰州地球物理研究所和兰州地质研究所划归国家地震局,成立兰州地震大队;5 月15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1116研究所交还中科院,所名为中科院甘肃省化学物理研究所,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7 月15日,中科院通知盐湖所改名为中科院青海盐湖研究所,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改名为中科院青海生物研究所,均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同年3月,兰州分院子弟中学成立。1973年3月,根据周总理批示的(73)科字第003号文件,近代物理研究所重归中国科学院。1973年从兰州地震大队分出气象连组建了中科院兰州高原大气物理研究所。1975年从兰州地震大队分出石油室和中心分析室的一部分,组建了甘肃省石油地质所,隶属甘肃省燃化局领导。
“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使本已发展势头很好的西北科技事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破坏。虽然当时兰州、西宁两地的研究所仍在从事一些科研工作,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原有的科研工作秩序被破坏,科技人员尤其是一些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受到严重打击和迫害,致使科研工作无法正常进行,1970年7月15日,中国科学院下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我院各大区分院。分院人员及所属单位由所在省市负责安排处理。”1971年5月,西北分院正式撤销,科研机构下放到地方,一个初具规模的西北科研基地从此四分五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