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野
张亚平、宋利璞:努力实现科技伦理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纵观历史,科技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推动社会生产力的飞跃发展,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科技创新也不断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带来诸多新的风险,如科技产品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扰动,生物医学技术对生命自然属性和基本权利的改变,人工智能对个人隐私权以及社会公平公正的威胁等。科技伦理是体现科技向善的价值理念,是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对上述各种风险挑战进行规制的行为规范。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需实现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正确的科技伦理观,是科技创新乃至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科技创新要遵循正确的科技伦理观,一般体现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尊重生命健康,即保障人类身心健康、维护人格尊严;二是尊重自然环境,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尊重自然规律;三是尊重社会关系,即尊重不同个体的利益诉求、避免侵害他人权益;四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福祉,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人类社会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科技伦理是综合考量上述四个原则而形成的价值理念,不同时代背景会导致科技伦理价值观的动态变化,不同的社会文化可能导致科技伦理认识上的差异。科技活动需始终坚持正确的科技伦理观,规避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挑战。
科技伦理治理,是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规范性要求,短期内表现为对具体科研活动的某种限制。当前,科技伦理主要在以下四个层次上对科技活动进行限制。一是伦理原则。它是科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等不同人群共同讨论形成的基本共识,多以高度凝练的概括性语言表述,在价值观层面对科技活动进行限制,如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等。二是行业规范。它是由特定领域内科研人员提出并得到社会各界认同的基本规范,用于指导科技活动、引导价值判断,如国际干细胞研究学会《干细胞研究和临床转化指南》、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三是部门规章。它是行政管理部门基于伦理原则和行业规范制定的具有强制性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对某些科技活动进行明确限制,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四是法律文件。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科技伦理领域的立法工作,明令禁止违反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并明确违法处罚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科技伦理治理通过以上四个层次的规范,指导科技创新活动,限制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
科技伦理治理,是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向善”性引导,是科技创新持续造福人类的重要保障。短期来看,科技伦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某些科技创新,但长期来看却是科技创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科技进步有其内在驱动力,包括人类猎奇心理、社会发展需求、改造自然环境等。21世纪以来,科学发现层出不穷、技术手段频繁迭代,生物医学、人工智能、纳米材料等一系列新兴科技极大改善着我们的生活,但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未知的风险和挑战。科技伦理对科技活动进行良性引导,有效控制风险,进而促进科技创新的稳健发展。比如,人类胚胎体外培养不得超过14天,这是一个国际社会较为广泛认同的伦理原则。该原则主要考虑人类胚胎发育到14天后,中枢神经系统开始发育,同时也开始了个体化发育,具有更多人类属性和更高的道德地位。从技术角度出发,当前科学家可以实现人类胚胎持续体外培养超过14天。然而,从伦理角度来看,则需要更为广泛的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及社会公众共同探讨,研判该原则的现实价值及未来走向。同样,在人工智能领域,全自主智能决策系统、以开发和训练算法模型为目的过度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利用大数据优势进行算法“杀熟”或歧视特定人群等,这些问题都会对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国内外普遍认为需进行必要的伦理限制,以避免科技的野蛮发展对人类、自然和社会造成危害。但是,这些限制绝不是为了阻碍科技创新,而是避免盲目追求“创新”而违背人类社会共识,最终还是以保障科技创新持续造福人类为最终目的。
科技伦理治理需防止将伦理问题泛化、政治化,避免以抽象教条的伦理概念和规范来限制科技发展。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我们应系统地预见、权衡和处置科技前沿的伦理冲突,又不能无限度放大科研活动的风险或挑战而完全限制科技的发展。科技伦理需秉持科技向善的理念,合理适度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比如尸体解剖、辅助生殖等,在之前特定时代背景下这些曾是社会普遍反对的技术。长远来看,凡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益的,其发展趋势终究是不可阻挡的,科技伦理也是不断演进的。所以,需防止将伦理问题泛化,以科技伦理的旗号或幌子妨碍或限制前沿科技活动,致使科研人员畏手畏脚、科技创新止步不前。
同时,我们也应防止国际上的科技伦理“霸权”,努力提高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话语权。科学无国界,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有国家的利益。一般而言,科技伦理是科学共同体在共同价值理念下达成的一定程度的国际共识,但因社会文化等背景差异,不同国家对一些科技伦理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当前,少数西方国家在科技伦理问题上起主导作用,基因编辑、干细胞、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伦理共识和规范,一般由国外科学家主导,我国科学家的参与程度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不相匹配。对此应加强开放交流,以大国担当参与国际科技伦理治理,积极贡献中国智慧,主动参与伦理议题研讨、明确立场态度,提出公平公正、符合人类福祉、负责任创新的中国方案,以保障我国科技的健康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张亚平: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中科院院士;宋利璞:监督与审计局科研诚信与伦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