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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关于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推动科技研发及科研成果转化
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兰州讯(记者伏润之)为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近日我省出台《关于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此举旨在推动全省科技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促进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意见》明确将股权激励方式细分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按不低于所获得股权份额2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60%的比例,或连续3—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权(份),或按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份)。
折股总额应不超过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以科技成果股权方式奖励有关人员,或按一定的价格系数将企业科技成果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对有关人员实施股份期权激励。
股权激励试点范围为符合条件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均可以纳入股权激励试点范围。科技创新企业包括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拥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
指导意见同时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试点单位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文章来源:《甘肃日报》201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