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活动管理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院地合作工作规则(试行)
(印发文号:科兰发科字〔2017〕1号;印发时间:2017年9月11日)
“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是中国科学院新时期办院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开展院地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系,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汇集全院力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中国科学院明确兰州分院的八项职能之一。为更好地落实办院方针,做好院与地方、院与各创新单元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充分发挥中科院科技成果和人才优势,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兰州分院与地方政府、企业的合作,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兰州分院作为中科院机关的派出机构,是面向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社会各界的窗口。兰州分院开展院地合作工作的重点区域为甘肃、青海两省。分院科技合作处是院地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与院、所、地方及企业的沟通,承担院地合作的日常联络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分院开展院地合作工作应与院省、院地(市)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及相应工作规则内容有机结合,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分院应积极做好与其他地方以及有关分院、研究所的联系和项目组织工作,扩大合作交流范围。
第三条 院地合作要以院地合作发展规划为指南,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加大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力度,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分院所组织的区域性合作,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切实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高等院校和其它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引导我院成果在地方转移转化,并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骨干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院地合作要以科技合作项目为载体。从实际出发,找准与企业、高校、地方科研院所合作的切入点,是分院开展院地合作的基础。分院科技合作处要深入调研地方和企业的科技需求,确定合作重点。要积极了解、掌握研究所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动向、意向,有选择地组织策划合作项目。及时与相关地区、企业和院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对合作项目以及合作方式、经费筹集、计划渠道等提出建议意见,争取纳入院地合作项目计划。
第五条 院地合作项目由院内外单位共同承担。由院属单位主动申请或在科技合作处组织协调下形成的合作项目,应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经初审的合作项目报院、省、市政府各类科技计划。对于获批的立项项目,分院科技合作处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用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院已立项项目做好过程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分院应努力培育院地合作的良好环境,积极争取中科院、地方、企业、社会多种渠道的支持,帮助研究所争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研究所、科研人员在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大胆探索,积极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同时,用好中科院给予分院的院地合作和科学院联盟专项经费。
第七条 科技合作处积极组织分院系统各创新单元参与中科院组织的全院性院地合作活动,加强与区域外中科院单位的合作与交流,为引进人才和成果牵线搭桥,拓宽合作领域。
第八条 促进研究所与企业、高校或其他科研机构协同创新和产业化发展,以明确的产业化为目标,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研究所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与产业化。研究所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执行主体,充分发挥研究所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主导作用。
第九条 分院要及时向院主管部门汇报院地合作工作进展,同时与地方政府及合作企业互通交流合作进展情况,争取指导和支持。并且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模式。要重视对外宣传,不断扩大影响。
第十条 分院院地合作工作涉及分院相关处(室),各相关部门要在分院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密切协作,大力配合,保证工作有条不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