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
关于印发《兰州分院机关在职职工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文件
科兰发教字(2009)5号
关于印发《兰州分院机关在职职工
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兰州分院机关在职职工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8日兰州分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分院在职职工继续教育规定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职工 继续教育 规定
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教育处 2009年11月19日印发
附件:
兰州分院机关在职职工继续教育规定
为了促进分院在职职工的学习和做好分院机关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身素质和打造学习型机关,更好地为我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根据中科院继续教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兰州分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标与形式
1、机关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应贯彻从分院发展战略和岗位需求出发,专业对口,学以致用,提倡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坚持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短期为主,鼓励职工自学成才。
2、机关各部门要把继续教育工作作为部门整体工作的重要部分来抓,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培训学习。每年要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本部门职工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注重培养年青骨干。
3、机关在职职工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72学时。
4、继续教育可采取岗位培训、专题研讨、学术讲座、业务进修、有计划的自学、进修学历课程等形式,根据继续教育形式,在职职工可以集体或个人学习方式参加。
二、组织与管理
1、兰州教育基地办公室(教育处)负责组织与管理机关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
2、机关各部门应积极争取院与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班计划项目,抓好分院系统相应部门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以及本部门组织的职工培训或个人学习计划,各类培训学习计划要在每年1月31日前申报,经审核后纳入分院机关本年度的继续教育总体计划,7月底前修订一次继续教育计划。
3、凡职工个人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脱产、半脱产及业余学习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参加有关学习。参加学习的职工需将申请表交兰州教育基地办公室(教育处)备案。
4、兰州教育基地办公室(教育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凡分院机关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学习完成后应将学习基本情况到兰州教育基地办公室(教育处)登记备案。兰州教育基地办公室(教育处)于次年初在机关内部公布上年度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三、经费与使用
1、分院机关每年在财务预算中足额安排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积极争取院拨经费支持的继续教育班次。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本着节约、实效、公正的原则,要做到专款专用。
2、凡参加院和分院组织的各项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者,只报销培训费,学习期间的教材及参考书等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3、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者,学费及教材费用先全部自理,待学业完成,经考试合格获取毕业学历学位证书者,可根据不同学历学位一次性报销部分学费,大专1500元,大学本科3000元,学士学位5000元,研究生毕业7000元,硕士学位10000元,博士学位15000元。
4、凡机关在职职工本人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技术等级资格培训并晋升到上一级者,报销培训费用(不含教材等费用)。
5、分院机关各直属单位职工经批准参加各种培训班和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脱产、半脱产、业余学习者,毕业后持毕业证及成绩单等有效凭证按规定报销学费,其中学习费用可参照本规定由所在单位(部门)报销。
6、在职职工学习期间的工资及有关待遇按分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与激励
1、实行并建立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机关在职职工继续教育档案。各部门应认真统计职工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职工学时完成情况报兰州教育基地办公室(教育处)。
2、按照培训、考核、任用相结合的原则,将职工培训学习作为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指标。年度内不能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不得评为优秀;聘期内不能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不得竞聘高一级岗位。
3、鼓励职工自学参加各类交流活动,凡机关在职职工结合工作实际在报纸、刊物上发表科研、管理文章(800字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国家级核心期刊每篇1000元,省级及以上非国家核心期刊每篇500元,研讨会论文每篇200元。
五、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教育基地办公室(教育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兰州分院机关在职职工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