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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兰州分院机关职工就医住院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7-04来源:放大 缩小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方便分院职工就医住院能及时报销,根据甘肃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兰州地区定点医院就医住院

 需携带《医疗保险证》、住院通知单到分院组织人事处开具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

 二、在兰州地区外医院就医住院

 1、职工必须在分院组织人事处办理医保异地住院手续后方可在兰州地区外医院就医住院,住院3日内必须电话告知分院组织人事处,以便在甘肃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基金处备案。对不按要求备案的,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

 2、职工外出探亲(出差),按规定不可以在兰州地区外医院就医住院。如遇突发急性疾病必须住院者,在住院3日内必须电话告知分院组织人事处,以便在甘肃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基金处备案。对不按要求备案的,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待病情稳定后转回兰州地区定点医院治疗。职工在兰州地区外就医住院手续由甘肃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基金处受理核定。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30日内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

 3、兰州地区外就医住院受理审核需要材料:单位介绍信,《医疗保险证》原件与复印件,住院病历(病历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检查单、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原件),住院发票(原件),被探亲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探亲证明,出差相关证明。

 特此通知。

 分院组织人事处联系人:李璿

 联系电话: 0931—2198869

      13669331865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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